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港埠經營 第22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第十九條及前條規定相關文件經核定,且相關設施經履勘合格後六個月內開始營運,並將開始營運日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履勘,應由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及有關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