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礦業申請案件檢具之申請書圖文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蓋用礦業印鑑。本規則各項礦業申請,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 第3條礦業申請案經核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所附書圖文件作為礦業附…
- 第4條礦業登記應登記事項,經主管機關登記於礦業准許登記冊、校對完竣加蓋校對人員名章為登記完畢。前項應登記事項如下:一、礦業權資…
- 第5條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之錯誤或遺漏…
- 第6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一、探、採礦開發過程中,探得原領礦種之新礦牀或礦脈分佈。二、…
- 第7條主管機關對於礦業之申請,除海域礦區無法現場勘查外,應指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導往查明下列事項:一、有無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列情…
- 第9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現存之合辦礦業權,辦理礦業申請案應檢具合辦契約及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二份,…
- 第10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礦業權設定申請案,申請人為自然人或合辦者,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改由法人…
- 第11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以抽籤方法決定優先審查順位者,應預定抽籤日期,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該礦業申請人到場自行抽…
- 第12條礦區內或礦業申請地內不在同一礦牀之異種礦質,經他人申請後,礦業權者或申請在先者,如未於本法第二十七條之限期內申請,其申請…
- 第13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優先審查之設定異種礦業權申請案不予核准,或原礦業權經依法撤銷或廢止並完成消滅登記者,該異種礦質申請案不得…
- 第14條因礦業權之變更或移轉而為換發礦業執照者,其礦業權屆滿期限之規定如下:一、礦業權移轉、礦區減區或分割、加入或退出合辦人、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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