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登記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屬主管機關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更正之,並通知申請登記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