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7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礦業之申請,除海域礦區無法現場勘查外,應指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導往查明下列事項:一、有無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二、礦質露頭位置是否位於申請地內,與所申請之礦質是否相符。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者,應查明其新舊礦區之關係。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與礦業申請地是否相符。五、其他應行查明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