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由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共同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變更後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
三、其他證明文件。
採礦權之抵押權移轉登記申請,除應檢具前項書圖文件外,得免與採礦權者共同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抵押權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檢附抵押權繼承證明文件申請。
二、抵押權因讓與而移轉者,由抵押權者及受讓人檢附債權移轉證明文件共同申請。
三、抵押權因信託而移轉者,由抵押權者及受託人檢附信託證明文件共同申請。
礦業登記規則 第30條
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