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3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礦業申請案經核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所附書圖文件作為礦業附屬文件並加蓋騎縫章後發還礦業申請人。前項所稱礦業申請案核准後發還之礦業附屬文件如下:一、礦區圖。二、探礦構想書圖。三、礦場環境維護計畫。四、礦牀說明書圖。五、開採構想書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