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4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4條 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變更理由書一份。三、新礦業附屬文件各五份,含前後差異說明對照表。四、變更內容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