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2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2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由鄰接礦業權者分別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共同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各五份。五、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六、如為採礦權,應送礦牀說明書圖各五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