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0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0條 礦業權設定後,礦業權者如欲探採礦區內異種礦質,得申請增加礦質種類,除繳回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外,應依設定礦業權之程序辦理。前項增加之礦質於原經核准之礦牀說明書圖已載明者,免附礦牀說明書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