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礦業申請案件檢具之申請書圖文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蓋用礦業印鑑。本規則各項礦業申請,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且應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認證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