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礦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母法 第6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二、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姓名、住址。三、使用之目的。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