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
二、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姓名、住址。
三、使用之目的。
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