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80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六章 罰則 第8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