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79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7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礦業權者未於核定礦業用地內採礦。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探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或不宜執行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