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75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第75條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