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66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第66條 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年度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經查核後,准予開工,並發給礦場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