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設定礦業權之申請無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申請人將其書圖文件刊登於指定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之鄉(鎮…
- 第32條主管機關核准採礦權時,應於礦業執照中敘明礦區面積、當次核准採取量及礦業權有效年限。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得彈性調整當次…
- 第33條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礦種及區域作為礦業保留區,禁止人民探採。依前項指定之礦業保留區,主管機關認為已無保留之必…
- 第34條申請礦業權展限者除應準用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圖文件外,礦區內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礦場關閉計畫。…
- 第35條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除準用第二十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或一部申請: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
- 第36條經主管機關探勘認為有價值而未設定礦業權之區域、依規定撤銷礦業權、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礦業權,或有第六十五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