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圖說,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七條規定之限制。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