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礦業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三、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由債權人申請。四、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礦業權移轉時,其移轉前礦業權者關於該礦業權之權利義務,亦隨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