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6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