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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
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兼任(或兼代)礦場安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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