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5條 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