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5條 法規: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5條 有關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於蒐集後應予彙整分析,並建立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