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法規: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前條之資料種類如下:一、露天礦場(含已廢業礦場)之採掘場、捨石場、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位置、高度、範圍、開發年代及原堆置方式。二、石油天然氣之生產井與廢棄井之位置及深度。三、煤礦與地下礦場之開發中與已廢棄坑道之位置、深度、範圍及斷面大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