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8條 法規: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及副產石油製品之石化工業,申報指定期間內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計畫;必要時,並得命其變更計畫。前項業者應依所申報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中央主管機關命其變更計畫者,業者應依變更後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