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即經濟部部長)兼任;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內政部次長。二、國防部次長。三、財政部次長。四、法務部次長。五、經濟部次長。六、交通部次長。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十一、石油業代表二人或三人。十二、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