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