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3條 法規: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石油處置措施前,應先擬訂實施期間及措施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實施;其原因消滅時,應公告解除,並報請行政院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