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