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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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