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