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