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備有儲油(氣)槽、輸油(氣)管線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設施。前項特定區域內,為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燃料者,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加儲油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