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