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5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報經查驗合格擅自開工生產爆炸物者。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廢棄處理爆炸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