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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前項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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