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