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配合台東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台東辦事處,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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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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