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課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清查及取得事項。
二、公有土地管理及處分事項。
三、土地編定使用計畫及變更事項。
四、資產與基金管理及資金調度事項。
五、財產管理、清查及處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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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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