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環境與工程地質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內外環境地質及工程地質之綜合性調查研究。二、地質敏感區之調查研究。三、地質災害之調查、觀測及研究。四、都會區環境及工程地質調查研究。五、水庫、道路、隧道、港灣、礦場及基礎等工程地質調查研究。六、土壤、岩石及岩體之物理及力學性質之調查研究。七、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圖之測製及更新事項。八、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九、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調查研究方法、技術之改進及交流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