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綜合企劃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地質施政方針及計畫之擬訂。二、地質調查綜合性之協調彙整事項。三、國內外地質技術合作、交流及會議參加之聯繫。四、國會聯絡及新聞發布事項。五、施政計畫執行之列管及考核。六、員工地質教育訓練規劃及執行。七、各項委託研究計畫之列管及考核。八、出國報告之管考。九、地質法規之制定、修訂及執行。十、法制聯絡事項。十一、地質諮詢事件之處理及為民服務。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