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3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規程所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管理處、環境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環保中心)、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聯合污水廠)。 本條定義的名詞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