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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聯合污水廠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處理機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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