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7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7條 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處分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