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務部遴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