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10條 被付懲戒法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必要時,得准其再予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