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以與被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