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辦理之方式如下:一、集體輔導:以群體為單位實施輔導,以授課、演講、視聽教材或…
- 第30條監獄得自行或邀請外界團體或個人,辦理有助於受刑人社會生活及人格發展之教化課程。監獄得使具有專門知識之受刑人,協助辦理參與…
- 第31條監獄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受刑人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 第32條監獄應尊重受刑人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受刑人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監獄應允許受刑人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
- 第33條監督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擬定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利監獄執行之。
- 第34條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
- 第36條監獄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受刑人的視、聽、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監獄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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