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