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檢查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檢查: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二、勤務中心、新收中心。三、複驗站、搬運隊、清潔隊、營繕隊、炊場、合作社等視同作業單位。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