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監控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及管控進出:一、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二、通往前款處所之通道。三、內外巡邏道及崗哨。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五、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